一、十四五规划中期评估的法律、政策依据
1、历史做法
(1)一五至九五期间,我国的五年计划评估一度年监测为主;(2)2003年,第一次对五年计划即第十五计划进行中期评估;(3)2006—2010年,将“五年计划”改为“五年规划”,将定量指标分为预期性和约束性两类,还采用图、表、专栏等图文并茂的方式呈现规划内容,并在2008年首次开展了“十一五”规划的中期评估,并成为发展规划体系中一个新的“制度安排”确定至今。
2、人大法律
(1)各级政府的每一个五年规划都是由人大批准的,所以规划本身就具有法律效力,政府有义务完整执行好,并将执行过程、状况、结果向本级人大报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自2 0 0 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专门明确规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实施的中期阶段,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规划经中期评估需要调整的,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3)规划本身的法律承诺。在绝大多数五年规划文本中,都承诺要要进行中期评估并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3、十四五规划期间出台的重大政策
(1)党的二十大报告;(2)各行政区域“多规合一”国土空间整体规划;(3)《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和《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
二、十四五规划中期评估与十三五中期评估重大差异变化
1、阶段变了: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之后,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新发展阶段。
2、重心变了: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心将逐步从重视经济规模的“高增速”转到提高效率和质量上来,实现“高质量”发展成为新的发展主题。
3、矛盾变了:人民需求与国内矛盾也发生了大变化,共同富裕与不平衡的矛盾非常突出、广泛,人民的不满从短缺转向不平衡、不公平
4、难度变化:新的起点、新的任务等,也意味新发展阶段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难度。
5、规划本身也变了:“十四五”规划是首个提出远景目标的五年规划,规划期跨度长达十五年;扶贫不再是主要目标;建设尤其是基建从旧基建转向新基建;等等。
6、国内外环境出现了不可预见性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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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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